今古本同梦,废兴那复论。惟应一坡竹,可共洗心言。

关于明代买卖妻女

看了微/博上觞深之渊关于明代卖妻合法化的读书笔记。


因为眼熟其中几个官员的名字,在《穆宗实录》等资料中翻到了一些相关记述。本来想在评论区留言的,不幸微博被禁/言了,存到lof来,做个记录。



以下实录中标点是我随便加的,方便阅读,有误请指正。


《穆宗实录》卷之二十八

隆庆三年正月

己巳

○大理寺左少卿王诤言:

我朝设刑部以掌刑名,又设大理寺以评审之,本以相济而非以相病也。今问刑官不能输心服善,多务求胜,每每违背律例,独任意见。或曰难以照常发落,或曰合比其事拟罪,自创一例,略无顾忌。臣请以近事一二徵之:

“一律文所谓‘凡奉制书,有所施行而违者,杖一百’本指制诰而言,今则操军违限、守卫官军不入直、开场博赌概此用律。臣常驳之,则执称律例皆制书也。然则大明律皆不必用独用制书,有违一句足矣,臣窃谓其舛也。

“一律文犯奸条下所谓‘买休卖休、和娶人妻者’本指用财买,求其夫使之休卖其妻而因以娶之者言也。故律应离异,归宗财礼入官。至若夫妇不合者,律应离异;妇人犯奸者,律从嫁卖;则后夫凭媒用财娶以为妻者,原非奸情,律所不禁矣。今则概引买休卖休和娶之律,悉令离异,财礼入官。臣尝驳之,则又执称买休卖休和娶人妻,原不系奸情,然则何为载于犯奸条下也。

“一律文所谓‘不应得为而为之者,笞四十,重者杖八十’盖为律文该载不尽者方用此律也,若所犯明有正条,自当依本条科断。今人之所犯,有手足殴人成伤者应笞三十,以他物成伤者应笞四十,此罪名之当得者也。今之议罪,则曰某除殴人成伤轻罪不坐外,合依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者,重律杖八十。夫既除殴人轻罪不坐则无罪可坐矣,而又坐以不应得为。臣不知其所谓“不应得为者”何事也。人命至重,宪典昭然,恐不宜附会偏执如此。”

上曰:“迩来问刑官不谙律例,致多亏枉。(王)诤所奏,令刑部都察院公议以闻。”

先是,诤与刑部尚书毛恺屡有议狱不合,故疏中及之。恺不能平,执奏部议,皆是(王诤之议)。

(毛)又谓:“买休卖休及本夫卖无罪之妻为义绝,本妇从嫁卖之命为失节,买休人娶有夫之妇为苟婚,故彼此俱罪。本妇归宗也,若犯奸自有正律,不当传此。京操军班违限乃题准事例,非制书有违,而何事变无穷,律文有限,则有不应得为而为之律,盖成法也。事有情重律轻者则难以照常发落,罪有律无正条者则比附律条奏请,亦成法也。而曰自创一例,略无顾忌,何耶?

于是议久不决。都察院左都御史王廷、刑科左给事中陈行徤等皆以诤议为是。

上乃命更议买休卖休律,而戒恺等:“今后问拟评、驳务协心详审,以副朝廷钦恤之意。”


《穆宗实录》卷之二十九

仍然是隆庆三年正月

甲戌(十五天后)

○都察院左都御史王廷再疏,覆刑部尚书毛恺、大理寺少卿王诤议,言:“买休卖休律分列犯奸条下,上承纵容抑勒通奸之条,下接用计逼勒休休弃之罪,会议明属奸情,但律文止曰:‘本夫本妇及卖休之人’原无奸字,故部寺各执所见,大抵该部则谓夫妇大伦不可輙卖,当一切裁之以法,则用正条罪难概。拟欲将图财嫁卖者问以不应量,追财礼入官,其贫病嫁卖及后夫用财买娶别无此情者不坐。于情虽便,颇属纷更,惟上加裁定。”

得旨:“买休卖休本属奸条,今后有犯罪系有奸情者不得引用。


实际上这件事主要是大理寺左少卿(正四品)和刑部尚书(正二品)关于法律条文释义权的争斗,而且还是正四品赢了。


而王廷后一次上疏,提到“贫病嫁卖”应该合法,待上裁定,后来法条被内阁通过,是因当时民间卖妻卖女已为常事


查明史,“卖妻鬻子”、“鬻妻子”等语出现在描述灾情的上疏中,绝非一次两次。而在太平时期,典卖妻女的事例也很多。


在个那时代,女性是没有人权的……



在评论分享一下点校版《大明律》的资源(如果直接点击链接显示错误,可试试用浏览器打开),是1999年9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竖排繁体,由怀效锋先生点校(以万历七年《皇明制书》所收大明律为底本,另有隆庆元年和万历十三年、万历十五年、万历三十八年、日本享保七年即康熙六十一年的几个本子为主校本)[另外,关于明律刑法的一些变更可参见《明史·志六十九·刑法》 ]


这个版本的《大明律》中,刑律八,犯奸十条中有纵容妻妾犯奸条:

凡纵容妻、妾与人通奸,本夫、奸夫、奸妇,各杖九十。

抑勒妻、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,本夫、养父,各杖一百,奸夫杖八十,妇女不坐;并离异归宗。

若从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、妾与人通奸者,罪亦如之。

若用财买休、卖休、和娶人妻者,本夫、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,妇人离异归宗,财礼入官。

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勒逼本夫休弃,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,不坐。买休人及妇人,各杖六十,徒一年。妇人余罪收赎,给付本夫,从其嫁卖。妾减一等。媒合人,各减犯人罪一等。[徒刑:将罪犯拘禁于一定场所,剥夺其自由,并强制劳动。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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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有在户律三,婚姻一十八条中的典雇妻女条:(典雇妻女:把自己的妻妾或者女儿,在一定期限内典给他人作妻妾,而获得一定的财物报酬。)

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人为妻妾者,杖八十。典雇女者,杖六十。妇女不坐。

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,杖一百,妻妾杖八十。

知而典娶者,各与同罪,并离异,财礼入官。不知者不坐,追还财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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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是一点题外话:


关于王廷和毛恺:


王廷显然是徐阶的人,他曾在徐阶和高拱斗争中弹劾过高拱和齐康(事在高拱第一次出阁前),后来又“发(张)齐奸利事”(张齐弹劾了徐阶)。贴一下他在明史里的本传:

王廷,字子正,南充人。嘉靖十一年进士。授户部主事,改御史。疏劾吏部尚书汪鋐,谪亳州判官。历苏州知府,有政声。累迁右副都御史,总理河道。三十九年,转南京户部右侍郎,总督粮储。南京督储,自成化后皆以都御史领之,至嘉靖二十六年,始命户部侍郎兼理。及振武营军乱,言者请复旧制,遂以副都御史章焕专领,而改廷南京刑部。未上,复改户部右侍郎兼左佥都御史,总督漕运,巡抚凤阳诸府。

时倭乱未靖,廷建议以江南属镇守总兵官,专驻吴淞,江北属分守副总兵,专驻狼山。遂为定制。淮安大饥,与巡按御史硃纲奏留商税饷军,被诏切让。给事中李邦义因劾廷拘滞,吏部尚书严讷为廷辨,始解。转左侍郎,还理部事。以通州御倭功,加俸二级。迁南京礼部尚书,召为左都御史。奏行慎选授、重分巡、谨刑狱、端表率、严检束、公举劾六事。

隆庆元年六月,京师雨潦坏庐舍,命廷督御史分行振恤。会朝觐天下官,廷请严禁馈遗,酌道里费,以儆官邪,苏民力。帝谒诸陵,诏廷同英国公张溶居守。中官许义挟刃胁人财,为巡城御史李学道所笞。群珰伺学道早朝,邀击之左掖门外。廷上其状,论戍有差。

御史齐康为高拱劾徐阶,廷言:“康怀奸党邪,不重惩无以定国是。”帝为谪康,谕留阶。拱遂引疾去。而给事中张齐者,尝行边,受贾人金。事稍泄,阴求阶子璠居间,璠谢不见。齐恨,遂摭康疏语复论阶,阶亦引疾去。廷因发齐奸利事,言:“齐前奉命赏军宣大,纳盐商杨四和数千金,为言恤边商、革余盐数事,为大学士阶所格。四和抵齐取贿,踪迹颇露。齐惧得罪,乃借攻阶冀自掩。”遂下齐诏狱。刑部尚书毛恺当齐戍,诏释为民。拱起再相,廷恐其修郤,而恺亦阶所引,遂先后乞休以避之。给事中周芸、御史李纯朴讼齐事,谓廷、恺阿阶意,罗织不辜。刑部尚书刘自强覆奏:“齐所坐无实,廷、恺屈法徇私。”诏夺恺职,廷斥为民,宥齐,补通州判官。

万历初,齐以不谨罢,恺已前卒。浙江巡按御史谢廷杰讼恺狷洁有古人风,坐按张齐夺官,今齐已黜,足知恺守正。诏复恺官。于是巡抚四川都御史曾省吾言:“廷守苏州时,人比之赵清献。直节劲气,始终无改。宜如毛恺例复官。”诏以故官致仕。十六年,给夫廪如制,仍以高年特赐存问。明年卒,谥恭节。


毛恺,他在明史里也有传,非常短,就在王廷的下面😂:

毛恺,字达和,江山人。嘉靖十四年进士。授行人,擢御史。坐论洗马邹守益不当投散地,为执政所恶,谪宁国推官。历刑部尚书。太监李芳骤谏忤穆宗,命刑部置重辟。恺奏:“芳罪状未明,非所以示天下公。”芳仍得贳死。恺赠太子少保,谥端简。


[这个太监李芳我怀疑是1566中吕芳的原型之一。他和高拱、张居正关系都不错。


《酌中志》:李芳,任乾清宫管事,掌内宫监印。隆庆年间,曾以上书直谏下狱,与海刚峰先生讳瑞,谥忠介者同寓。事见《泳化类编》等书,兹不载也。

《明史》:李芳,穆宗朝内官监太监也。帝初立,芳以能持正见信任。初,世宗时,匠役徐杲以营造躐官工部尚书,修卢沟桥,所侵盗万计。其属冒太仆少卿、苑马卿以下职衔者以百数。隆庆元年二月,芳劾之。时杲已削官,乃下狱遣戍,尽汰其所冒冗员。又奏革上林苑监增设皁隶,减光禄岁增米盐及工部物料,以是大为同类所嫉。而是时,司礼诸阉滕祥、孟冲、陈洪方有宠,争饰奇技淫巧以悦帝意,作鰲山灯,导帝为长夜饮。芳切谏,帝不悦。祥等复媒孽之,帝遂怒,勒芳闲住。二年十一月复杖芳八十,下刑部监禁待决。

尚书毛恺等言:“芳罪状未明,臣等莫知所坐。”帝曰:“芳事朕无礼,其锢之。”芳锢,祥等益横。前司礼太监黄锦已革廕,祥辄复予之。工部尚书雷礼劾祥:“传造采办器物及修补坛庙乐器,多自加徵,糜费巨万。工厂存留大木,斩截任意。臣礼力不能争,乞早赐罢。”帝不罪祥,而令礼致仕。冲传旨下海户王印于镇抚司,论戍,法司不预闻。

纳肃籓辅国将军缙贵贿,越制得嗣封肃王。洪尤贪肆,内阁大臣亦有因之以进者。三人所糜国帑无算。帝享太庙,三人皆冠进贤冠,服祭服以从,爵赏辞谢与六卿埒。廷臣论劾者,太常少卿周审怡以外补去,给事中石星、李已、陈吾德,御史詹仰庇,尚宝丞郑履淳,皆廷杖削籍。三人各廕锦衣官至二十人,而芳独久系狱。四年四月,刑科都给事中舒化等以热审届期,请宥芳,乃得释,充南京净军。

《万历野获编》:

【更正殿名】……其与张侍御同时,则有太监李芳。请改南北郊合祀天地如国初典制,礼臣亦执不许。盖以议出中官。其后,今上甲申议崇祀陈献章於孔庙。礼臣为沈鲤,亦疑大榼张宏主之,不肯行。而内阁竟票发多官,会议允祀,由是与政府不协。其事与隆庆中李芳正相类。李芳者能读书,喜谏诤,穆宗於裕邸,代滕祥柄事,益发舒,屡指上过举,积久不能平,乃杖之百,下法司论斩,刑官毛恺等力争之不能得。其人亦金英、覃昌之流亚也。……

【江陵始终宦官】……若高新郑(高拱)之入相,则初以李芳,继以陈洪、孟冲;而其败也,又以冯保。……

【宗伯执持】天地分祀,出世宗意,夏贵溪(夏言)附会之以取富贵,而识者颇谓不然,隆庆初元,议论藉藉,俱谓宜复旧制。

大珰李芳因请于上,欲合祀如祖宗时,时高南宇(高仪)为大宗伯,力持不可。或问之曰:“合祀果非是耶?”高曰:“吾且未论分合之是非,但以朝廷极大典礼,乃不出廷议,而出宦寺建白,他日事柄旁落,且奈何?”人颇服其远识。……

【隆庆七相之去】……未几,徐首揆(徐阶)被言,张(居正)又与大珰李芳谋令归里……

【江陵议分祀天地】夏贵溪(夏言)之议天地分祀也,本世宗圣意,又因张永嘉(张璁)微露其旨,而独疏上请,举朝莫能抗。至隆庆初,即有言其非者,而太监李芳主之尤力。……


小于吐槽说李芳一个太监活出了科道官的感觉,真是太精准啦]





看到评论有提到是不是上层女性才会被当作人来看待,其实不是的,上层女性也没有选择的权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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